混改企业从前景辉煌走向破产清算,如何破局?
发刊日期:2024年10月22日> > 总第5期 > 02 > 新闻内容
  2.对于转让公司主要资产、变更经营计划(包括停产停业)、参与诉讼(仲裁)及聘请案件代理律师等异常和重大事项,应该经过公司有权机构批准。如果未经批准而擅自决定,违法违规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董、监、高等相关人员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,且董事会/股东会/监事应当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,并对其依法追责。
3.如果股东指使委派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,则该股东与该委派人员承担连带责任。
最后,与会专家特别强调,中广核XX公司作为国有控股企业,代表国有股东的董事和高管的履职行为,不仅应符合《公司法》和《公司章程》、《公司治理授权规定》的规定,还需要满足更高的条件,如《企业国有资产法》和“三重一大”等政策性要求以及对党员干部的规范要求。如果未尽到职责,也应当及时依法进行纠正。否则,将因其不良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,对国家、对目标公司和对目标公司的民企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甚至可能因构成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。
上一篇 下一篇

 

版权所有 中国经济法制报 ALL RIGHTS Reserved

京ICP备2024077443号-1